原規范 5.2施工工期6個月以內的涉河建設項目不宜在汛期施工,經論證必須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設項目,汛期施工時不得在河道行洪斷面內施工。在防汛防旱防風期間施工時應服從三防指揮機構的管理。 vs 修訂后 5.2.2建設項目涉及影響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11月至次年3月),跨汛期施工的,應委托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單位編制度汛方案(參見附錄D)和應急預案。在施工期、運行期等不同階段相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極端災害天氣,并無條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搶險要求。
原規范 6.1.5 c)橋梁凈空高度應滿足巡河路或箱涵頂部檢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搶險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情況下不應低于3.5米,如因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時,其凈空高度可以根據巡河路或箱涵頂部檢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經論證后確定。 vs 修訂后 6.4.2 對于立交橋梁,梁底與防汛道路間的凈空高度不應低于3.5m。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凈空要求時,應采取保持防汛道路暢通的補救措施。 6.4.3 對于平交橋梁,利用二級平臺作為非汛期巡河道路的河段,梁底與二級平臺間凈空高度不應低于2.5m,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時,其凈空高度應根據二級平臺頂部檢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經論證后確定。
原規范 6.1.3 橋梁跨越上口寬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5米的河道時,應一跨過河;橋梁跨越上口寬度大于25米且不大于50米河道時,最多采用兩跨過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且需要采用多跨的方式跨越河道時,各跨跨度不應小于16米。 vs 修訂后 6.2.3橋梁孔跨布置......要求確定,盡可能一跨跨越河道主槽。橋梁跨越規劃上口寬度不大于25m的河道時,應一跨過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各跨跨度不應小于25米。